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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 2023/01/04
標題: *取消訂房之訂金退還須知*

依照行政院公告之 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七條規定,


第七條(甲方解約時定金之退還)


甲方解約時,應通知乙方,並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:


一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。


二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

三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

四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

五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

六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

七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。



1. 旅客入住日期 前 14 天 取消訂房,民宿可退還 100%  訂金。


2. 旅客入住日期 前 10~13 天 取消訂房,民宿可退還 70%  訂金。


3. 旅客入住日期 前 7~9 天 取消訂房,民宿可退還 50%  訂金。


4. 旅客入住日期 前 4~6 天 取消訂房,民宿可退還 40%  訂金。


5. 旅客入住日期 前 2~3 天 取消訂房,民宿可退還 30%  訂金。


6. 旅客入住日期 前 1 天 取消訂房,民宿可退還 20%  訂金。


7. 旅客入住日期 當天 取消訂房,民宿可不退還 全部訂金。

 

參考網址:定型化契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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