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照行政院公告之 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七條規定,
第七條(甲方解約時定金之退還)
甲方解約時,應通知乙方,並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:
一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。
二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三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四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五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六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七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。
1. 旅客入住日期 前 14 天 取消訂房,民宿可退還 100% 訂金。
2. 旅客入住日期 前 10~13 天 取消訂房,民宿可退還 70% 訂金。
3. 旅客入住日期 前 7~9 天 取消訂房,民宿可退還 50% 訂金。
4. 旅客入住日期 前 4~6 天 取消訂房,民宿可退還 40% 訂金。
5. 旅客入住日期 前 2~3 天 取消訂房,民宿可退還 30% 訂金。
6. 旅客入住日期 前 1 天 取消訂房,民宿可退還 20% 訂金。
7. 旅客入住日期 當天 取消訂房,民宿可不退還 全部訂金。
參考網址:定型化契約